一、產品認證和管理體系認證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二條的定義是:“產品質量認證是依據(jù)產品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以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發(f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來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是指經認證機構依據(jù)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對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檢查、評定、確認并頒發(fā)體系認證證書來證明該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活動。
常見的產品認證有CCC認證、E-Mark認證、GCC認證、INMETRO認證、DOT認證、UL認證、CCIB認證、CE認證等;體系認證有ISO9001、ISO14000、OHSAS18000、IATF16949等。
二、產品認證和管理體系認證最大的共同點
兩者同屬認證的范疇,都具有獨立的第三方質量認證的特征。具體地講相同之處:
1、產品認證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都具有獨立的第三方質量認證的相同認證特征。
2、申請認證方都必須具有提供滿足顧客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產品(服務)的能力。
三、產品認證和管理體系認證的不同之處
1、認證對象不同:產品認證的對象是批量生產的定型產品。管理體系認證的對象是申請認證方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不考慮組織生產的產品。
2、獲準認證的條件不同:產品認證的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條規(guī)定:“提出申請認證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要求;
2)產品質量穩(wěn)定,能正常批量生產;
3)生產企業(yè)的質量體系符合國家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及補充要求”。
管理體系認證獲準認證至少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要求;
2)產品質量穩(wěn)定,能正常批量生產;
3)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標準要求。
3、產品檢驗要求不同:產品認證要求在受審核方現(xiàn)場,按國家規(guī)定的抽樣方法對認證產品進行抽樣,送認證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型式檢驗。管理體系認證不論初次認證、監(jiān)督檢查、擴大和復評認證都不抽樣,不做產品型式檢驗。
4、認證的性質不同:產品認證分為強制性認證和自愿認證兩類。凡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huán)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要求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否則,不得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國家規(guī)定,凡是不屬于強制性認證范圍的產品,實行產品質量認證自愿的原則。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全部實行自愿的原則。
5、證明的方式不同:產品認證的證明方式是產品認證證書和產品認證標志,證書和標志證明該產品符合產品標準和認證條件的要求,而且只能一品一證,即一個單元只能發(fā)一張證書,該產品的認證證書對其他產品無覆蓋性。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明方式是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記。證書和標記只證明該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符合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證書中也不標明產品的質量等級,僅證明該組織有能力穩(wěn)定地提供滿足顧客和使用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可以多品一證,即經認證機構確認符合要求的多個產品填寫在一張證書上,它具有一證覆蓋多個產品的屬性。
6、證明的使用不同:產品認證證書不能在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可用于獲準認證的產品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都不能在產品上使用。
7、認證證書的有效期不同: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五年。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